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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磋商成功
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某铜业公司签订赔偿协议,该企业除了支付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金之外,还支付了因严重破坏环境而加罚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出台以来广东省首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磋商成功案件。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铜业公司存在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案件发生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经鉴定,该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17万元。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分析研判案情,最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顶格2倍追讨该企业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通过两次磋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晓之以理,有理有据列举损害事实和赔偿责任,最终与当事人达成一致,三天后当事人履行了362万元的赔付。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今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和范围,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加大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具有惩罚、震慑、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等多重作用。
来源:珠江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