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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修订实施新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2019-11-19 09:12:50 东莞市中科新蓝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东莞市修订实施新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15浏览次数:105字体: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近日,经东莞市委、市政府同意,东莞市修订并印发实施新的《东莞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一是进一步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市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适用于各园区、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同志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

二是分4个等次进行考核。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共4个等次。考核分值为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排名前10位的,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分值为90分以上且排名第10位之后,以及考核分值为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良好;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是把考核结果作为重要评价依据。《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纳入该年度东莞市园区、镇(街道)领导班子工作考评。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园区、镇(街道),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国家和省、市的环境保护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或者考虑。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园区、镇(街道),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该园区、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并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

四是实行“一票否决”。《考核办法》明确,存在“①本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重大或者1起以上特大突发环境事件;②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问题引发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党委、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发生2起以上国家或者省、市查处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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