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如何界定生态破坏
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监管协作机制》的指导目录中第37条“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如何界定该非法行为是否造成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是否有法理上的定义标准,造成生态破坏后的行政处罚是否已出台相关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答:您好!目前暂无相关定义,建议参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将“生态破坏”认为是指对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造成不利改变的行为。《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仅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内容。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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